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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公务员住宿标准广东最新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财政部按照地区、层次、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物价、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 那么2018年广东公务员住宿标准是多少呢? 广东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是多少? 高考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广东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广东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

广州市旅游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级工商联、省级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在常住地外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行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报。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行,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行,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

第五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制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际交通费用

第六条 城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际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车辆。 商务旅客的交通等级见下表:

运输

等级

火车(包括高铁、动车组、全线软座列车)

船舶(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

省级及同等职务人员

软座(软座、软卧)、高铁/高铁商务座、所有软座列车一等座软座

头等舱

头等舱

凭证报销

厅局级人员及同等职务

软座(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动车组、所有有软座的列车一等座软座

二等

经济舱

凭证报销

其余工作人员

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软座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

经济舱

凭证报销

省级及同等职务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一名陪同人员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方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可凭证明报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商务旅客使用机场贵宾室和“最佳”休息室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一份交通事故保险。 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会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旅馆(含餐厅、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金。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用应当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内支出。

出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省内出差,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省级及同等职务人员住普通套房,局级以下人员住单人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目的地住宿补贴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饭店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商务旅客相应职级可支出和报销的最高住宿费标准,不应被误解为一次性或必要的费用和报销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自理住宿。 若住宿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费需支付给住宿酒店。 接待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协议价格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按协议价格向住宿酒店支付住宿费。 超出标准住宿费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费不得转嫁给接待单位。

第四章 食品补贴

第十六条 餐补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伙食补贴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到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详见附表)。

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商务旅客应当自理膳食。 餐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餐费支付给接待单位。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商务人员城市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一条 旅客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服务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出差旅费用,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所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城际交通费用按照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火车票、船票、机票等凭证、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用以及交通证明报销。交通运输工具意外保险费报销。

住宿费凭发票和名片刷卡单在标准限额内报销。

旅途中的伙食补助按照当日最终目的地规定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由单位提供交通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因非客观原因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照规定标准支出的超支差旅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商务旅客旅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商务刷卡收据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按规定用商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 未经批准的出差、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省驻昆单位工作人员前往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路费,不予报销。

出差当日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际交通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且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城际交通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负责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预算和规模控制,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对差旅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出差、不按规定支出、使用违规票据报销差旅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问题,并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及相关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差旅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将差旅费转移给所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违规接受宴会、游览和公款的非公款探访,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土特产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没有差旅审批制度或者差旅审批控制不严格的;

(二)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谎报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范围、擅自提高费用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酌情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和广州市实施细则处理。 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统一支付。按规定组织会议和培训; 城际交通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以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

省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