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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买卖法律知识大普及多版本作品买卖权益须知

这篇文章指出了在购买或销售存在多个版本的艺术品(相对于独版艺术品而言)时——例如版画、摄影作品以及限量版雕塑——买家和卖家都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

《斯宾塞艺术法律期刊》(Spencers Art Law Journal)每年出版三次。该期刊涵盖了在艺术机构、收藏家、学者、艺术品经纪人以及普通大众之间可能遇到的各类重要的艺术法律问题。

artnet新闻精选了《斯宾塞艺术法律期刊》第5卷第3期(春夏刊)中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指出了在购买或销售存在多个版本的艺术品(相对于独版艺术品而言)时——例如版画、摄影作品以及限量版雕塑——买家和卖家都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目前,纽约以及其他几个州已经针对多个版本的艺术品予以立法。在纷至沓来的秋季艺博会和拍卖会之前,我们希望身处大洋彼岸的艺术收藏家和艺术品经纪人们也能了解这些法律和条规,对自身的权益加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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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那些一次性的单笔销售金额总能抢占报章头条的独版作品而言,纽约立法着重强调,在版画、摄影以及限量版雕塑等多版本艺术品的销售中,买家一方享有更多的保障和权益。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享受包括律师费赔偿及其他赔偿在内的保证期索赔权。

纽约《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包含了对多版本作品的保护条例

纽约出台的《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Arts and Cultural Affairs Law)是一部主要服务艺术品买家的保护条例。该保护条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提到,当售卖艺术品的卖方(例如艺术品经纪人或拍卖行)向买方(例如艺术收藏家)出具作品真实性的证书时,卖方相当于建立了对藏家的《明示担保(译注: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提供证书以证明涉及的作品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创作该件作品的艺术家姓甚名谁)[1]。

但是针对《多版本艺术品而言,这项纽约的法律增加了对担保与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此,《多版本艺术品被定义为《多于一个版本的作品。纽约于1981年出台了针对多版本版画和摄影作品的法律条文,1990年增加了雕塑[2]。除纽约之外,目前在美国全境范围内只有其他10个州针对版画和摄影作品设立了法律条文,而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和爱荷华州也将雕塑算在其内[3]。

不同州的法律差异

辨别何种法律适用于艺术品销售是十分必要的。在没有公开的详细证明(例如收据)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艺术品销售涉及退货,很多棘手的问题就会随之产生。对于艺术品经纪人而言,如果在纽约购买了一件艺术品并转手进行二次交易,那么艺术品经纪人对于上一任所有者便具有追索权。尤其当艺术品的销售可能适用于其他州的法律管辖范围时,艺术品经纪人就更加应该谨慎。例如,一位非纽约州的艺术品经纪人在确认作品状态之后从上一任所有者手中购得了某件作品,并随后通过一家纽约的拍卖行将该作品出售给一位收藏家,那么这件作品将遵守纽约州的法律,因此该艺术品经纪人将对这件作品负有全额的担保义务。

强制卖方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纽约州针对《多版本艺术品的法律强制艺术品经纪人公开作品的细节信息,包括作品总版数规模、首版,以及随后制作版本的创作者、创作方式以及创作时间。根据作品类型和创作时间的不同,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也略有不同。例如对于1949年之前创作的作品而言,这项规定略微放松。同时卖家须向买家担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例如一位艺术家生前和去世后的雕塑作品在价格上存在明显差异(此类情况确实时有发生),那么收藏家在购买作品的时候须确认收到一份对该艺术家生前作品描述的详细信息。这项规定对于描述各版作品中包含的雕塑数目和总版数数目同样适用。然而一个普遍存在的误解是,很多人认为法律规定各版雕塑中只能包含12件作品。这个误解很可能来源于对于美国进口关税规定的理解:如果一版雕塑内包含至多50件作品,那么美国进口关税对首12件《原作实行免税政策;然而如果一版作品的总数目超过50件,那么整版作品都不能获得免税待遇。这样的误解导致了这样的事故——曾经有一次,一位收藏家在购买了某件作品的若干年之后才恍然大悟地发现,当初将作品出售给她的艺术品经纪人并未告知,这件当时售价上百万的铜制雕塑竟然总共制作了两版,总雕塑数量超过100件。

买方一旦发现卖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便有权获得多种赔偿

对于多版本艺术品的买家而言,购进作品后最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如果卖方故意向买方提供错误信息,那么买方除了获得律师费用、专家鉴定费和作品售价9%的赔偿,还有可能获得最高可达作品售价三倍的赔偿[4]。显然,这一规定让买家们竭尽全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卖家而言,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平息任何诉讼。

艺术品经纪人:买方或卖方 赚赔两重天

对于多版本艺术品的买卖而言,担保标准不仅适用于艺术品经纪人,同样也适用于非艺术品经纪人[5],并且适用于所有销售代表。艺术品经纪人同样应对寄售的作品负有连带责任。多版本艺术品的法律条文特别指出,艺术商人在出售寄售作品时同样对理赔负有责任[6]——无论这位艺术品经纪人是否能够从委托人方面获得相关理赔。这与适用于普通经纪人的法律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如果经纪人不透露委托人信息的话,经纪人将只对自身负责。这一差异更加促使艺术品经纪人收到寄售作品时,来自委托人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多版本艺术品具有不同的担保标准

对于多版本艺术品而言,担保标准也与单件作品的担保不同。对于在纽约《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中普遍使用的明示担保而言,对于单件作品,法院裁定,如果卖家在作品出售的时候持有《事实的合理依据,那么即便买卖结束后出了问题,卖方并不会违反担保标准[7]。于是在这样的标准下,如果一位艺术品经纪人已经进行了妥当而尽职调查,那么艺术品经纪人将不会对之后任何违约负责。比如说,一位权威专家已经确认某件艺术品确为真品,或者一组专家已经达成共识,那么即便这件作品(在交易结束之后,当然了)被证明是伪造的,那么该艺术品经纪人也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如果这位艺术品经纪人听从了一位在权威专家缺席期间代职、甚至进行了该艺术家作品全集研究的业余人员的意见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威专家则应提高警惕,对该件作品原先得到的某些结论进行重新调查、研究(甚至可能需要研究该艺术家职业生涯的全部作品),以提高提给艺术品经纪人的信息的准确率。

相对而言,针对多版本艺术品,法律明确规定即使艺术品经纪人能够出示《事实的合理依据,也并不能替该艺术品经纪人免除担保请求权[8]。因此,《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该作品是否符合担保标准,将取决于案件审理之日专家对作品真伪的意见。这就意味着一位购买了多版数作品的收藏家可以根据买卖之后的科学检测、最新收集的作品历史信息、以及专家修正后的意见来判断该作品是否符合担保标准(即使对于卖家来说进行这样的检测并不常见)。这样的法律对于卖家来说尤其棘手,因为很多最新的鉴定技术很可能在作品售出之际尚未问世。

针对多版本艺术品担保中反复出现的纠纷

然而,鉴别多版本艺术品的真伪非常困难,尤其对于20世纪早期的铜质雕塑来说尤其困难。其原因在于当时一些基于特殊需求而创作的版本并未按照标准标记版数号码。比如说,一位艺术品经纪人[例如活跃在1920至1930年代的巴黎艺术品经纪人安布鲁瓦兹·沃拉德 (Ambroise Vollard)]的画廊里收藏了一件孤品雕塑,随后经由艺术家的批准,请铸造厂为一位对该件雕塑感兴趣的收藏家铸造了一件(未标明版数的)作品。然而这种情况下,由于再次铸造的时间可能离首版铸造的时间相去甚远,并且由于铸造厂可能会使用的不同金属组合的原料,由此产生了不同的铜锈;或者铸造工人采用了不同的浇铸和精加工工艺,因而导致制造出来的不同版本作品很可能具有明显差异。这样便会导致即便核实过来源的作品依然无法进行比对。

此外,艺术家并不一定会在再次铸造的作品上留下物理痕迹来证明其真伪。对于版画和摄影作品而言,艺术家在制造多个版数之后通常会签名,并且为之编号。但是一件雕塑作品上的艺术家签名并不是证明该件作品真伪、该件作品质量,甚至证明该件作品是艺术家生前作品的有力证据。换言之,一件《没有艺术家授权的作品与艺术家的关系就像与再次铸造作品的工人一样薄弱,而且尤其一旦画廊或者铸造厂遗失了当时铸造的纪录,就更加难以确认该作品是否具有一位已经过世许久的艺术家的许可。因此,1988年,当一位纽约铸造厂厂主通过拍卖卖掉了上百个用于铸造铜质雕塑的石膏模型时,一些艺术家基金会勃然大怒,因为由这些模型铸造出来的作品与艺术家授权铸造的作品在外观上将并无二致。然而其他一些情况也不至于如此麻烦:如果一位艺术家在世时因为资金短缺并未完成计划内的版数,而艺术家基金会在其去世后继续完成了剩余版数,随之而来的问题将会减少很多。

另一件在《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中强调的频发事件仅限于雕塑,而不包括纸上的多版本作品。这个问题就是版数总数目有可能受到未来总版数变化的影响。举例来说,一位收藏家可能购买了一件总版数是10件作品中的一件,并且在购买之日付出了相对较高的金额。然而一旦艺术家随后决定铸造更多的作品以增加总版数,并在材料、颜色,甚至尺寸上稍有改动,那么该系列首版的市场价格将会大打折扣。

结论

多版本艺术品的担保纠纷,尤其有关艺术品真伪的问题,通常会延伸至艺术史方面。一旦这类问题出现,就意味着可能需要艺术家介入,这也是为什么即使一件作品在外观或者质量上即便没有突出的特点,但是一旦由艺术家确认,便被认定为原作的原因(确实,一件没有被艺术家承认的作品很可能反而质量更高)。就关于创作和版数问题的整体而言,很多时候取决于收藏家是否决意购买,以及愿意支付的费用。因此,《艺术与文化法律条款》认为买方有权利了解关于作品的全部细节,并且当发现购买的多版本作品不符合卖方所提供的信息时得到退款。

纽约州纽约市

2015年6月

朱迪斯·华莱士(Judith 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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